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赵**、赵**、赵**、赵**、赵**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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