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赵**、赵**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赵**、赵**、赵**、赵**、赵**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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