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沈*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承担赡养费每月883.75元【生活费246.25元/月(11820元/12月/4人)+护理费637.5元(85元/天*30天/4人)】;2、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的1/4;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被告对现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告理应尽赡养义务,妥善安排好原告的老年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赡养原告,只是原、被告在赡养的方式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人接受自己的赡养方式,应当尽量让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使老人安度晚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其要求合理合法。原告有四个子女健在,应当由四个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支付每月生活费200元、护理费400元。原告的医疗费也应由被告负担四分之一(凭有效票据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沈*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护理费400元,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的四分之一(凭有效票据按季度结算)。给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5年12月的生活费200元、护理费400元;以后于每年的1月10月前、7月10日前分别支付该年度上下半年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政局,帐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