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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某乙、吴**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吴某乙、吴**、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乙、吴**、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吴某乙、吴**、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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