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吴某乙、吴**、吴**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乙、吴**、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吴某乙、吴**、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郭**与郭*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刘**赡养费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结案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李**、李*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赵**、赵**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吕**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某某诉姚某某赡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黄*高与黄*秀,黄*学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姚**、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