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刘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4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案款890元。

本院认为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崂王*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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