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朱*与彭*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甲、朱*与被执行人彭*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启吕*初字第0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彭*乙赡养费及医疗费共计2023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乙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启吕*初字第0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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