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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诉李**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英国、李**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英国、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现年75岁,年岁较高,且身体常年患有各种疾病,卧床不起,现已不能自理,居住在双阳区同心苑老年公寓,每月公寓费就1200.00元,另外购买尿不湿每月需要400.00-500.00元且原告无经济来源,经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平均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3、判令二被告平均承担原告百年之后的丧葬费用;4、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英国辩称,老人生养两个儿子,应该由两个人共同承担,不能由我自己一个人承担。我父母在我们成年之后把二老居住的草房给我了,又在村里另外给李**买了两间草房,土地在我父母离婚后把土地掰开了,我和李**各经营一份,每人2.4亩。

被告李**辩称,原告自己有钱,现在用不上我俩出钱,老太太从有病到死,被告李英国从没拿过一分钱也没看过老太太,都是我自己一个人花费的,原告现在住公寓被告李英国也没拿钱。程**给老头留下2万块钱,都在老头手里,老头还有房和地,房子是位于杏树村二社三间草房,被告李英国把草房推倒了,然后盖了房子,老头在杏树村二社分得的2亩多土地一直由李英国耕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有两个儿子,即被告李英国、李**,二被告现均以成年。原告于2014年10月份被子女送到双阳区同心苑老年公寓,2015年8月起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每月公寓费1200.00元,每月用尿不湿、纸尿垫约需400.00-500.00元。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费用票据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本案原告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对其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201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及被告身体状况、每月实际消费情况,以二被告每月各自承担800.00元为宜;对原告诉请的今后的医疗费、卒年丧葬费用凭有效票据由二被告均摊的主张,为避免纠纷,减轻诉累,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英国、李**于2015年12月31日前每人各给付原告李**赡养费8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各给付原告李**赡养费9600.00元,均于每年1月10日各给付4800.00元,7月10日各给付4800.00元;

二、原告李**2015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卒年丧葬费由被告李英国、李**凭有效票据均摊;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由二被告各自承担25.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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