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谭**、谭**、谭**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8月3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初字第136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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