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甲诉被告彭*乙、彭*丙、彭*丁、彭*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甲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甲以与被告彭*乙、彭*丙、彭*丁、彭*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