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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乔**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甲、乔*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二被告乔*甲、乔*乙的委托代理人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甲系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4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经媒人手向被告递送彩礼现金21000元及财物一宗,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财物折款32000元。

二被告乔*甲,乔*乙辨称,原告与被告乔*甲系双方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后由原告姨舅李*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至今,原告没有向被告乔*甲交付任何的见面礼,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乔*乙与被告乔*甲系父女关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甲系在浙江打工时相识,后于2012年12月经原告的姨舅李*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4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定亲,原告送给二被告彩礼现金21000元、衣服等物品。后在相处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甲产生矛盾,双方解除婚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婚约期间共递送给被告的彩礼现金及物品折款共计32000元。另查,被告乔*甲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其本人已经独立外出务工,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证人李*、王**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甲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导致双方解除婚约,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迫于社会风俗习惯向二被告递送的彩礼,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甲解除婚约后,二被告应予返还,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予适当返还,以返还彩礼现金15000元为宜,对原告要求过多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虽对举行订婚仪式及递送彩礼现金21000元予以否认,且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足以反驳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反的证据,故根据证人证言及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原告主张向二被告递送彩礼现金21000元这一事实应予认定。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甲、乔*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折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元,二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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