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徐**等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彭**、朱*与彭*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与刘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杨*与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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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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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段*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乔**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李**、李*乙与李*丙、李*丁、黎*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