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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与黄*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被告黄*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由于年老多病,生活困难,特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乙辩称,原告有社保收入,且被告亦经济困难,故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共有四个子女,其余三子女已尽到赡养义务。现原告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特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给付赡养费。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故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告每月社保收入约1000余元,被告月收入约17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现在年老体弱,生活出现了困难,故其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给付的多少,应根据本案实际和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乙从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黄*甲赡养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黄*乙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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