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甲诉被告史*甲、史*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李*甲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刘**、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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