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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任*、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任*、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任*于2015年5月经人介绍订立婚约,二被告经媒人手向原告索要见面钱23200元,彩礼款120000元,三金折款6840元,过贴钱2000元,送贴钱1000元,衣服钱485元,皮棉103斤及过八月十五给被告现金1000元,共计154525元。但年月日准备结婚时,被告拒不同意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款154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5年5月份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在交往过程中,被答辩人分三次共给付答辩人140000元,原告所要求的彩礼款154525元,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给付被告三金,三金折款与事实不符。

被告龙*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任*于2015年5月经吕*、白*、胡**、王*、胡**介绍订立婚约,原告通过媒人给付二被告订婚款20000元、彩礼款120000元(分三次给付)、过帖款2000元、送贴款1000元。

另查明,原告的亲属给付被告任*的孩子见面礼款32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吕*、胡**、王*当庭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通过媒人给付二被告订婚款20000元、彩礼款120000元(分三次给付)、过帖款2000元、送贴款1000元,共计143000元。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原告要求被告任*、龙*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亲属给付被告任*的孩子见面礼款3200元,具有赠与性质,依法不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金折款6840元、衣服款485元、过节给付现金1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彩礼款143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陈*负担126.42元,由被告任*、龙*负担156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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