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飞诉被告李军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飞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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