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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飞诉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飞诉被告李军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飞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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