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申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魏某某与周**、吴某某、周*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唐**、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陈某某诉张某某、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江*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徐**、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