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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