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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张**与被告杨**、吴**、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与被告杨**、吴某某、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张**,被告杨**、吴某某、杨*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原告张*甲系原告张*乙之子,2015年3月原告张*甲与被告杨**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9月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张*甲与被告杨**同居生活了十余天,后被告杨**以身体不适为由被其父母接走至今不归。在筹办婚事前后,被告杨**及父母被告杨*乙、被告吴某某向原告索要各种名目彩礼钱共计11万多元,现原告家庭因此变故,人财两空,导致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钱107600.00元,其中:1、养女彩礼26000.00元;2、金饰品四件,金额21000.00元;3、认亲礼品24份,合款5500.00元;4、认识钱6600.00元;5、服装钱20000.00元;6、压腰钱4000.00元;7、问好钱2000.00元;8、订亲酒席支出3500.00元;9、婚礼酒席支出19000.00元。

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被告杨*甲与原告张*甲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5年5月1日与原告张*甲同居生活,2015年6月3日被告杨*甲经医院检查确定怀孕,2015年9月3日举办了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杨*甲在原告家生活期间,原告张*甲及其父亲原告张*乙明知被告杨*甲怀孕情况下,不尽心照顾,反而因生活琐事无端对被告杨*甲恐吓、谩骂,导致被告杨*甲身心受到刺激,被告杨*甲住院保胎期间,二原告数次到医院病房谩骂,致被告杨*甲晕厥,被告杨*甲多次受到身心刺激,已对胎儿构成危害,后被告杨*甲将胎儿人工流产。二原告提出返还9项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对二原告提出的1、5项无异议;第2项中金项链、金手镯、金**在被告杨*甲处,同意返还,金戒指在二原告处;第9项系原、被告两家合办婚礼,被告杨*甲父母准备返还二原告酒席款7000.00元,原告张*乙表示留给两个孩子,后三被告未予返还;二原告其他请求数额不清楚,按规定也不属彩礼范围,不同意返还。另被告杨*甲住院的医疗费原告张*甲应承担。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张*甲系原告张*乙之子,被告吴某某、杨*乙系被告杨*甲父母,2015年3月原告张*甲与被告杨*甲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5月1日被告杨*甲与原告张*甲同居生活,2015年6月3日被告杨*甲经医院检查确定怀孕(后人工流产),2015年9月3日举办了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生活琐事原告张*甲与被告杨*甲解除婚约关系。二原告在筹办原告张*甲与被告杨*甲婚事前后分别交给三被告彩礼钱26000.00元、服装钱20000.00元,交给被告杨*甲金项链一枚、金手镯一对、金**一对。三被告未予返还二原告酒席款7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杨**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生活琐事原告张*甲与被告杨**解除婚约关系。二原告为筹办原告张*甲与被告杨**婚事支付较多金钱财物,给二原告生活造成困难,三被告应予返还二原告彩礼钱(养女钱)26000.00元、服装钱20000.00元,金项链一枚、金手镯一对、金**一对。三被告未支付婚礼酒席款7000.00元,属于三被告应承担部分,应予返还二原告,原告上述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其他请求虽为婚事支出,但不属返还彩礼性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吴某某、杨*乙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张*乙彩礼26000.00元、服装款20000.00元、酒席款7000.00元,合计53000.00元;并返还金项链一枚、金手镯一对、金**一对。

二、驳回原告张**、张*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退还原告12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625.00元,由三被告承担6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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