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中,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江*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飞诉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徐**、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常*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