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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中,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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