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农历10月5日生育女儿郭**,2012年农历10月15日生育儿子郭某乙。被告未尽到丈夫的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起诉后,提供了被告郭某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治县荫城镇郭良村为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且原告也认可被告现在北京打工,长时间没有回家,原告也不能提供现在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