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江*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常*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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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徐有美执行裁定书
孙某某及孙某某与张某某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塔*与天龙**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