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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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