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