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9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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