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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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