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江*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常*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胡*与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徐有美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