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赵*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江*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常*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祁*甲与被告祁*乙、祁*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及孙某某与张某某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塔*与天龙**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