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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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