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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和与庄**、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庄*甲、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裁定适用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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