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韩**、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韩**、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5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57民事判决书确认,韩某甲、韩**、张**返还张*甲彩礼款人民币60000元,返还张*甲铂950钻石戒指1枚、铂金PT950项链1条、铂PT950耳钉1对。负担案件受理费135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彩礼款30000元,余款双方正在协商解决,同意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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