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甲、仲*乙与被告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井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甲、仲*乙对被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祁*甲与被告祁*乙、祁*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韩**、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苗*和与庄**、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韩某某、李**与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王**、王**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汪**、刘某某、汪**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