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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甲、仲仲*乙与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甲、仲*乙与被告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井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甲、仲*乙对被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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