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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张*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乙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3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仪式,2014年2月24日婚后生一女孩取名张**。我按被告要求经介绍人送财礼44000元,在二被告当面交给被告张*丙,并送给被告张*乙项链带坠子一条,戒指一枚,毛毯等物,共计花费十多万元,现尚欠50000元外债,造成了家中生活困难。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钱4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丙辩称,原告给付被告44000元属实,但是被告张*乙已与原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举行仪式时我也给张*乙陪了陪嫁物,因此我的意见是用陪嫁物品折抵彩礼款。

被告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其答辩意见与被告张*丙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3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时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款44000元,未领取结婚证,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张*乙便离开原告家,原告方多次劝其回家,但未能叫回。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等。另查明,被告张*乙的个人财产有: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饮水器一个、圆桌一个、被子八床、床单六条、被罩四个。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44000元彩礼款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已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其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二被告对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张**返还原告张*甲彩礼款30000元。

原告张*甲返还被告张*乙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饮水器一个、圆桌一个、被子八床、床单六条、被罩四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承担300元,被告张**、张**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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