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