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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