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江*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飞诉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徐**、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常*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