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徐**、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61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