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徐有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2500元,未执行标的4677.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有美拒签并退回文书,无法与被执行人联系。现被执行人徐有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民字第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发现被执行人徐有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