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高**与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高**与被执行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为人民币118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高**与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12月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现金118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款领取,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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