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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