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董科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董科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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