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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