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并依法向原告孟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孟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庭参加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孟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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