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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现金118000元,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多次试图接被告回家,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家属曾转入我卡中2万元,被告的嫁妆物品现在我处。为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7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同居前,原告给付我彩礼10万元,其余1万余元是二人交往时的花费及购买三金的钱,由于同居后原被告双方没有收入来源,一直靠这部分钱维持生活;我的价值10万余元的嫁妆物品现在原告家中,我要求返还;由于双方生意往来,我娘家于2015年3月份支付给原告2万元的购绒款被原告扣押,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曾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要求原告支付我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王*于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18000元,其中18000元的订婚款,10万元的结婚款;另原告曾给被告的两金钱2000元;被告的2万元绒款现在原告处;被告的嫁妆物品在原告处的有:一套组合柜、一个被橱、一个梳妆台及一个小凳子、餐桌一个带六把椅子、一个咖啡桌和两把椅子、电脑一台及一套桌、椅、一套沙发、一个茶几、一个太阳能、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挂式)、被褥六铺六盖、两个拉杆提箱、一个太空被、两个毛毯、一个电视柜、一台洗衣机。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互相给付对方的财物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118000元彩礼款,因被告的2万元绒款在原告处,原告认可,原被告曾同居生活,对原告要求在彩礼款中扣除被告2万元绒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在审理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70000元的彩礼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处的嫁妆物品,原告应予以退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彩礼款70000元;

原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王*嫁妆物品组合柜一套、被橱一个、梳妆台一个及一把凳子、餐桌一个及六把椅子、咖啡桌一个及两把椅子、电脑一台及一套桌椅、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太阳能一个、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被褥六铺六盖、手提箱两个、太空被一个、毛毯两个、电视柜一个、洗衣机一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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