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周**、周**、姚**、姚**、王**、刘**、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故原告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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