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张**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张**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46850元,执行费603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执字第00225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