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荣利军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511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51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海执字第136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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