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斗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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