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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斗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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