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胡*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董科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岑*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