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褚*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缪*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林海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