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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林海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因与被**某某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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