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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