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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