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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牛某某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牛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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