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牛某某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牛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牛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