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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常*甲、常*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常*甲、常*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日以被告已向其返还现金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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